诽谤罪中止标准的条件包含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两方面。
诽谤罪中止标准的条件包含什么
1.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诽谤行为的过程中,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例如,原本准备在网络上发布大量虚假且诋毁他人名誉的信息,但在即将发布前,行为人出于内心的悔悟、良心的谴责等原因,主动停止了发布行为。这种放弃必须是行为人自愿的,而非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被迫停止。比如,不是因为网络故障、账号被临时冻结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发布,而是自己主动决定不再继续进行诽谤行为。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当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诽谤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比如,已经在小范围散布了一些诽谤性言论,之后意识到错误,及时通过公开道歉、澄清事实等方式,尽力消除之前言论所造成的影响。并且这些措施要确实起到了防止他人名誉进一步受损、恢复他人名誉的效果。如果只是表面上做了一些补救动作,但实际上并没有阻止住诽谤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