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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李正 律师
李正 律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资纠纷,

提起行政诉讼需满足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

行政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1. 原告适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原告要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就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行为影响到了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等,这些人也具有原告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时要明确指出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但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比如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定会根据复议结果有所不同。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同时,要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存在以及自己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关证据。例如,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等事实。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只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法院才会受理。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就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按照行政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规定来确定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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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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