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需从多方面考量,包括客体上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客观方面是否有法定的侵犯行为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主体是否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是什么
1. 客体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以及正常的市场秩序。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2. 客观方面: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如因商业秘密被侵犯导致权利人销售额下降、利润减少、商业信誉受损等。
3. 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和单位只要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4. 主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实施;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