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侵权判定方法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需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进行综合判断。
专利产品侵权判定方法有什么
1. 全面覆盖原则: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最基本方法。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也就是说,被控侵权产品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一一对应且相同。例如,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产品具有A、B、C三个技术特征,若被控侵权产品也具有A、B、C这三个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那么就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可能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虽然两者在字面上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则应当认定该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被控侵权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专利中采用螺栓固定方式,而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卡扣固定方式,二者实现的都是固定功能,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这种替换,就可能适用等同原则。
3.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了限缩性的修改或解释,那么在侵权判定时,就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进行了缩小范围的解释,那么在后续侵权判定中,就不能再主张该技术特征原来较宽泛的范围。
4. 特征对比与分析:要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和分析。不仅要关注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还要考虑其实际功能和作用。同时,要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准确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