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案件中的人(通常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向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提出会见申请,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内进行会见等。
律师如何会见案件中的人
1. 准备会见材料:律师需要准备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这些材料是证明律师身份和有权进行会见的依据。律师事务所证明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明确该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书则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法律援助公函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
2. 向监管场所提出会见申请:律师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前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对于普通案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时,律师需要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许可。
3. 进行会见:在获得许可或符合直接会见条件后,律师在监管场所安排的专门会见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律师要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传递违禁物品、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4. 记录会见情况: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制作会见笔录,记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的内容。会见笔录可以作为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后续辩护工作提供依据的重要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