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般不能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时才可行使单方变更权。
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1. 一般原则: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通常情况下,单位不能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例如,员工原本在行政岗位工作,单位突然将其调到销售岗位,而员工并不愿意,这种单方变更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2. 特定情形下的单方变更:
一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时,单位可以进行调岗。比如,员工在绩效考核中连续多个周期不达标,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可以将其调整到能够胜任的岗位。
二是出现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进行了重大的业务调整、技术革新等,导致原工作岗位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但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并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
3. 程序要求:即便存在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单位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通知劳动者,并说明变更的合理理由。同时,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合理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