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特别授权后变更需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定,要及时通知相关方,且变更内容需符合法律要求和委托合同约定。
代理律师特别授权后变更需遵循啥规定
1. 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代理律师特别授权的变更首先要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授权涉及到委托人重大权益的处分,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所以变更必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愿。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本律师被特别授权可以进行和解,但委托人后来认为和解条件不合适,希望律师不再有和解的特别授权,此时律师就应与委托人协商,尊重其意愿。
2. 书面变更委托手续:变更特别授权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常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变更后的授权范围和事项。这是为了保证授权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比如原本特别授权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现在要取消该授权,就应在新的授权委托书中清晰表述。
3. 及时通知相关方:变更特别授权后,律师有义务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相关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法院来说,了解授权变更情况有助于其准确把握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律师的权限范围;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也能保障其知情权,使他们在与律师进行沟通和诉讼活动时,明确律师的具体权限。
4.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变更特别授权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变更授权的行为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律师和委托人需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这种损害。例如在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律师原本有特别授权可以对债务进行减免,若变更授权取消了该权限,且之前已经与债权人达成了初步的减免意向,此时就需要妥善处理,避免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