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间人即居间人,通常承担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忠实和尽力、隐名和保密等义务,若违反这些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促成合同成立,可按约定获取报酬,未促成则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买卖中间人承担什么责任
1. 主要义务及责任:
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中,居间人明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却未告知买方,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居间人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忠实和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尽力促成交易。要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机会、交易方式和交易相对人。如果居间人在促成交易过程中,为图私利,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需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同时,居间人对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应予以保密。若违反该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 报酬及费用问题:
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