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一般而言,若无合理理由提前解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若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情形,则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啥责任
1. 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违约方通常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确定的,用于弥补守约方因对方提前解约可能遭受的损失。例如,合同约定提前解约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支付该金额。
2. 赔偿损失:除违约金外,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因提前解约导致的空置期租金损失、寻找新租户产生的费用等。比如,房东为了重新出租房屋花费了一定的中介费,这部分费用就可要求违约方赔偿。
3. 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若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定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像租赁的房屋因地震等自然灾害无法继续使用,双方都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责任;约定情形则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解除条件,如租户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满足合同约定的该条件时可提前解约且不担责。
4. 通知义务:即使有合理理由提前解约,解约方也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尽量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需由解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