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满足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什么样的
1. 合伙人要求: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这些主体具有特殊性质和公共利益属性,成为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能会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等造成较大风险。
2. 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需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3. 合伙人出资:合伙人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 企业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有助于交易相对人了解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保障交易安全。
5. 经营场所:合伙企业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条件,也是确定企业法律管辖和相关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