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立案后金额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更改的。
盗窃立案后金额可以改吗
1. 可能更改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最初认定的盗窃金额可能并不准确。一方面,在案件侦查初期,由于证据收集不全面,对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评估可能存在偏差。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价值的古董、艺术品等,可能在初步估算时没有考虑到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随着调查的深入,找到了更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就可能得出与最初不同的金额。另一方面,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可能会发现新的盗窃事实或者排除一些原本误算的金额。比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盗窃的部分物品其实是自己合法占有的物品被误算入盗窃金额,或者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盗窃行为及对应的财物价值。
2. 更改的程序:如果需要更改盗窃金额,相关司法机关会遵循严格的程序。侦查机关在发现金额需要更改时,会重新收集、固定证据,对被盗物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相关事实进行再次核实。之后,会将新的证据和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新的金额调整侦查方向和后续的工作安排。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会对盗窃金额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金额有误,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终确定的金额决定是否变更起诉意见。在审判阶段,法院会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盗窃金额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认定,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认定金额错误,法院会按照正确的金额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