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划扣走的钱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返回的。
被法院划扣走的钱还可以返回吗
1. 执行依据被撤销:如果法院划扣款项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那么基于该错误执行依据所划扣的钱就应当返还。例如,在某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了要求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款项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划扣了当事人的钱。之后经过再审程序,原判决被撤销,此时就需要将划扣的钱返还给当事人。
2. 执行错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错误划扣的情况。比如,将甲的账户误认为是乙的账户而进行了划扣。一旦发现这种执行错误,法院应及时纠正,将划扣的钱返还给正确的账户所有人。
3. 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果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划扣的款项超出了应执行的范围,超出部分应当返还。例如,双方原本约定分阶段履行债务,但法院一次性划扣了全部债务及额外的款项,在确认和解协议后,超出部分需返还。
4. 执行回转:当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