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但后三种情形若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配偶不丧失继承权。
配偶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哪些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既遂,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配偶的继承权便会丧失。因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与继承制度所倡导的保护被继承人意愿和合法权益的宗旨相悖。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当配偶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时,其继承权也会被剥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权,也破坏了遗产继承的公平秩序。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只有当虐待情节严重时,才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表达,破坏了遗产继承的正常秩序。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比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等情况。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种行为同样是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干涉和破坏,若情节严重,配偶将丧失继承权。不过,对于后三种情形,如果配偶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配偶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