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提起上诉。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哪些情况可以提起上诉
1. 对判决不服的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当事人若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比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导致判决结果对一方当事人不利,该当事人就有权提起上诉。
2. 对裁定不服的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主要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收到这类裁定书后,若对裁定结果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比如,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认为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3. 上诉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这些主体只要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都能依法行使上诉权。
4. 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即使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如果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纠正错误。不过这与上诉是不同的程序,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而再审是针对已生效的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