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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条件有哪些

曾行君 律师
曾行君 律师

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劳资纠纷, 债权债务,

拖欠农民工工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条件主要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几个方面。

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条件有哪些

1. 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例如,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者老板故意藏匿、逃跑,以躲避支付工资的义务。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或个人实际上具备支付工资的经济能力,但却故意拖欠。

2. 数额标准:对于“数额较大”,法律并没有统一的绝对标准,各地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一般来说,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3.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通常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当这些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后,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才符合入罪条件。如果在责令支付的期限内支付了工资,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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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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