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怎么处理
1. 协商解决:当出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争议各方首先应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尝试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这样做可以避免矛盾激化,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 政府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就需要由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这是因为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可能涉及较大的面积、复杂的权益关系以及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备更全面的资源和能力来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能够更便捷地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则在处理复杂问题和提供更高级别的决策方面具有优势。
3.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