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两次立案在法律上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针对同一征地拆迁行为且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立案,通常是不被允许的;但若是存在新的事实、理由或诉讼请求等不同情况,再次立案是有可能被允许的。
征地拆迁两次立案在法律上可行吗
1. 不可再次立案的情形: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已经就拆迁补偿的金额和方式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判决。之后当事人又基于相同的拆迁补偿问题,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该问题,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再次立案受理。
2. 可以再次立案的情形:
出现新的事实:如果在第一次立案之后,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比如原本确定的拆迁范围发生了变更,导致当事人的房屋原本不在拆迁范围内但现在被纳入了,当事人就可以基于这个新的事实再次向法院立案。
有新的理由:例如,第一次起诉时是以拆迁程序违法为由,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拆迁方存在新的违法行为,如暴力拆迁等新的违法事实,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新的理由再次立案。
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第一次诉讼请求是要求合理的拆迁补偿,之后发现拆迁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新的损失,如精神损害等,当事人可以就新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律精神,对于有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