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包括容留特定次数、特定人数吸毒,因容留被处理后再犯,容留特定人员吸毒,以牟利为目的容留等情况。
容留他人吸毒可以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1. 容留次数和人数方面: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这是从行为的频率和涉及的人员数量来考量的,多次容留或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表明行为人对毒品危害的漠视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较广。
2. 曾受处理后再犯: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这种情况体现了行为人无视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的威慑,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3. 容留特殊人员: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较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因此此类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4. 以牟利为目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通过容留他人吸毒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助长了毒品的传播和滥用,还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序良俗。
5. 造成严重后果: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例如导致他人因吸毒引发严重的身体疾病、精神障碍,或者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这些情况都表明容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需要立案追诉的程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