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竞合时,一般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但在具体赔偿项目上可能存在差异,部分项目不能重复获得赔偿,需根据不同法律关系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竞合咋处理
1. 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及原理: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况。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此时既可以基于交通事故侵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又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赔偿。从法律原理来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后者是基于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2. 赔偿项目的处理方式:对于一些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通常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因为这些项目是为了弥补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果重复赔偿可能会导致劳动者获得额外利益。而像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两者可以分别主张。例如,伤残补助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计算,在工伤赔偿中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可能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赔偿,而工伤保险中一般不包含这一项目。
3. 处理流程和顺序:劳动者一般应先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侵权赔偿后,如果工伤赔偿项目与侵权赔偿项目存在差额,劳动者可以就该差额部分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同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侵权索赔程序,但在最终赔偿时会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