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时,通常会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法定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依次赔偿,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按比例分配。
公司资不抵债怎么赔偿
1. 启动破产程序: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自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负责处理公司的破产事务。
2. 确定破产财产: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评估,确定公司的破产财产范围。这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益。同时,管理人会追收公司的对外债权,防止公司财产的流失。
3.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负担的债务,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这些费用和债务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4. 按顺序清偿其他债务:在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5. 按比例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例如,在清偿普通债权时,若破产财产只能满足普通债权总额的50%,则各普通债权人按照其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