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渎职犯罪,但二者在主观方面、行为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 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通常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实施没有权限实施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工作人员因疏忽忘记履行重要职责。
2. 行为表现: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如在项目审批中,明知不符合条件却违规批准。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像对应当检查的事项不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
3. 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情况下,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因为是故意为之,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和恶劣。而玩忽职守罪由于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但同样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
4. 立案标准:虽然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在具体的立案标准上,相关司法解释可能会根据不同罪名的特点作出不同规定。例如在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人员伤亡数量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