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多方面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区别?
1. 仲裁机构的选定:国内仲裁中,当事人可在国内依据《仲裁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中进行选择,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而涉外仲裁,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选择国外的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
2. 仲裁规则的适用:国内仲裁一般适用选定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例如,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通常就适用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既可以是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则,也可以是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3. 仲裁员的选定:国内仲裁的仲裁员通常是从国内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涉外仲裁的仲裁员可以从更广泛的范围内选任,包括具有国际背景和经验的人士,仲裁员的国籍限制相对较小。
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在国内的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较为复杂,如果涉及到国外的承认与执行,可能需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在公约缔约国之间实现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5. 案件的性质:国内仲裁主要处理国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涉外仲裁主要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如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技术转让等领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