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伤情鉴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补充鉴定、向相关部门投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对伤情鉴定不服怎么办
1. 申请重新鉴定: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伤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依据相关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一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说明不服鉴定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原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能会批准重新鉴定。
2. 提出补充鉴定:如果认为原鉴定结论不完整或者有新的需要鉴定的内容,可申请补充鉴定。比如在鉴定过程中,遗漏了对某些损伤的检查或者评定,或者出现了新的伤情发展等情况,都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申请。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鉴定人进行。
3. 向相关部门投诉:若认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如收受贿赂、故意作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等,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投诉。相关部门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查证属实,会依法对违规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罚。
4. 聘请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在法庭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专家辅助人可以从专业角度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和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