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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有没有年限限制

涂伟 律师
涂伟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劳资纠纷, 公司事务,

工程款拖欠存在年限限制,主要体现为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

工程款拖欠有没有年限限制

1.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当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此时承包方就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对于工程款拖欠案件,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确定付款时间。在建设工程实际中,如果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存在一些法定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承包方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或者发包方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等,都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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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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