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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有法律限制吗

涂伟 律师
涂伟 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劳资纠纷, 公司事务,

委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有法律限制,并非所有主体都能随意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委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有法律限制吗

1.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有职责启动鉴定程序,以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情况。

2. 医患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来解决争议。

3. 司法机关:在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司法机关的委托是基于司法审判的需要,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除了上述主体外,其他主体一般不能直接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例如,与医疗事故无关的第三方,通常不具备委托鉴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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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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