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中产品色彩差异是否算侵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若色彩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使一般消费者容易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若色彩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消费者能明显区分,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外观专利侵权中产品色彩差异算侵权吗
1. 判断原则:在判断外观专利侵权时,通常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考量。
2. 色彩在外观设计中的作用:色彩是外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外观专利中明确要求保护色彩,那么色彩就成为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某产品外观专利明确限定了特定的色彩搭配,被诉侵权产品的色彩与该专利的色彩差异不大,且其他设计要素也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
3. 色彩差异的影响程度:
若色彩差异较小,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微乎其微,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两者的不同,即使存在色彩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比如,专利产品是浅红色,被诉侵权产品是稍微深一点的红色,其他外观特征基本一致,此时可能构成侵权。
若色彩差异较大,且这种差异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在视觉上明显区分两者,那么该色彩差异可能成为判断不侵权的重要依据。例如,专利产品是蓝色,被诉侵权产品是黄色,其他外观特征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色彩的巨大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有明显不同,可能不构成侵权。
4. 其他设计要素的综合考量:不能仅仅依据色彩差异来判断是否侵权,还需要结合产品的形状、图案等其他设计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除色彩外,产品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要素高度相似,即使色彩有差异,也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