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刑事责任的认定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当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但该行为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时,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学校附近的高楼随意抛掷重物,就可能对不特定人群的安全构成威胁。
2.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是为了伤害或杀害特定的人,并且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比如,为了报复他人,故意向他人所在位置抛掷重物并导致他人死亡,这种行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认定:若行为人并非故意抛掷物品,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例如,在清理阳台物品时,没有注意到物品放置不稳,导致物品掉落砸伤他人。
4. 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的场所、抛掷物品的种类和重量等因素,准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区分高空抛物行为与意外事件,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物品坠落,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