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鉴定的准备、专家鉴定、出具鉴定书等环节。再次鉴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由相应的医学会组织进行。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如何的
1.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鉴定申请书、首次鉴定书、病历资料等。
2. 申请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等。若符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将再次鉴定申请移交至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的地方医学会。
3. 鉴定的准备:医学会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和回避规定。
4. 专家鉴定:专家鉴定组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鉴定过程中,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5. 出具鉴定书:专家鉴定组在鉴定结束后,会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内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