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需符合主体为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审查、在法院宣判前提出以及出于自愿合法等条件。
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 申请撤诉的主体必须适格: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原告或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但这和原告申请撤诉的性质不同。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诉,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
2. 申请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撤诉是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原告是在受到威胁、强迫等情况下申请撤诉,法院不会准许。例如,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胁迫原告撤诉,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3.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或者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比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在被告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申请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宣判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原告不能再申请撤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尚未宣判,原告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撤诉。
5. 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人民法院要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撤诉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不准许撤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