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等多种情形。
哪些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1. 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是常见的非法行医情形之一。比如一些人没有经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和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却擅自开展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例如某些民间所谓的“神医”,宣称自己有独特的治疗方法,但实际上没有任何合法的行医资质,为患者进行针灸、推拿甚至开药等治疗。
2. 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后行医:有些人通过伪造学历、证书等非法手段获取医师资格证书,并以此进行医疗活动。这种行为虽然表面上有资格证书,但获取方式不合法,同样属于非法行医。
3.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开办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需要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个人或者单位在未取得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就构成非法行医。比如在一些小区内,有人私自开设牙科诊所,没有相关的许可手续,就属于此类非法行医行为。
4.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行医:医师如果因为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此期间继续从事医疗活动,也属于非法行医。这是因为其已经失去了合法行医的资格。
5. 超范围行医: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这些范围进行行医,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例如,一名外科医生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开展妇产科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