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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工伤不予认定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洪宏波 律师
洪宏波 律师

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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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工伤不予认定的情形不包括那些虽超过一年申请时间,但具有合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无法申请等。

超过一年工伤不予认定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1. 不可抗力因素:当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时,职工可能无法在规定的一年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例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当地交通、通信中断,职工无法及时收集申请所需材料或前往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超过一年就不予认定工伤,应考虑不可抗力对申请时间的影响。

2. 用人单位原因: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职工未能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应将不利后果归咎于职工。比如,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承诺会为其处理工伤事宜,但实际上却一直拖延,不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不协助职工申请。当职工发现问题自行申请时可能已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超过一年为由不予认定。

3. 行政部门原因:如果是由于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的原因,如工作人员失误、系统故障等,导致职工的申请未能及时受理或处理,超过了一年的时间,也不应直接不予认定。例如,行政部门在接收职工申请材料后,因内部流程问题长时间未进行审核,使得申请时间超出一年。

4. 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争议,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确定劳动关系时,这段时间不应计算在一年的申请期限内。在劳动关系未明确之前,职工可能无法准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即使超过一年,也不应一概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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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前款规定的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包括下列情形:(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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