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诉讼并非都必须先复议,存在两种情况。对于纳税争议事项,实行复议前置,即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非纳税争议事项,不需要先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诉讼必须先复议吗?
1. 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的情况:纳税争议主要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之所以对这类争议设置复议前置程序,是因为税收征收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先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特长,高效解决争议,同时也能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
2. 非纳税争议无需复议前置的情况: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强制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等非纳税争议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必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这是因为这类行为相对较为直观,当事人能够较容易地判断其合法性,赋予当事人直接诉讼的权利,可以更及时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