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活动中,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是他们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其中行政复议赔偿的问题备受关注,很多人都想知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到底能获得多少赔偿。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行政复议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复议赔偿多少
行政复议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例如,若某公民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10天,假设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00元,那么他能获得的赔偿就是300×10 = 3000元。这种计算方式是为了对公民因人身自由受限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 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如果行政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比如,某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20天,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00元,那么误工收入赔偿为300×20 = 6000元,总共能获得的赔偿就是5000 + 2000 + 6000 = 13000元。
3.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 造成死亡的赔偿: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5. 财产损害的赔偿: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规定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二、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单独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时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 执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赔偿与行政诉讼赔偿有什么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赔偿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和纠错机制下的赔偿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它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来确定是否给予赔偿。而行政诉讼赔偿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确定赔偿的程序。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依据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2.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赔偿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赔偿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一般不会过多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到构成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时,才会进行处理。
3. 审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赔偿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才会进行调查、听取意见等。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通常在较短时间内就能作出决定。而行政诉讼赔偿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要经过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等多个环节,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审理期限也相对较长,一般一审普通程序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
4. 赔偿主体确定方式不同:在行政复议赔偿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赔偿中,法院通过审理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情况下,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 救济途径不同:如果对行政复议赔偿决定不服,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行政诉讼赔偿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赔偿的数额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同时,了解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流程以及与行政诉讼赔偿的区别,对于当事人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