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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与违约金可以兼得吗

洪宏波 律师
洪宏波 律师

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保证金与违约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兼得,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二者性质不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有可能同时适用;若存在冲突或重复填补损失的情况,则可能无法兼得。

保证金与违约金可以兼得吗

1. 保证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它具有担保的功能,当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保证金通常会退还。违约金则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2. 可以兼得的情况:如果保证金和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或损失类型,且二者的总和没有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支付了租赁保证金,同时合同约定若租户提前退租需支付违约金。租户不仅提前退租,还损坏了房屋内的设施。此时,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违约金以弥补提前退租造成的损失,同时可以用保证金来修复损坏的设施。

3. 不能兼得的情况:当保证金和违约金的功能存在重复,同时主张会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违反公平原则时,一般不能同时主张。比如,保证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就可能不合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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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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