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等级标准是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将工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每个等级有相对应的具体判定标准。
工伤评残等级标准是怎样的
1. 一级至四级:这几个等级一般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范畴。一级是最为严重的情况,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二级常见情形有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三级如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四级例如中度智能损伤、单肢瘫肌力≤2级等。
2. 五级至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级像癫痛中度、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等。六级如轻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4级等。
3. 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例如偏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八级如单肢体瘫肌力4级、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等。九级如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等。十级是相对较轻的等级,如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等。
在进行工伤评残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工伤职工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评定伤残等级。同时,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目前执行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