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方法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多种情况,包括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进行调节以确定宣告刑。
交通肇事罪具体量刑方法有几种
1. 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例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比如,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定的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也会相应增加刑期;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损失的数额增加相应刑罚量。
3. 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如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宣告刑。如果被告人有从重处罚情节,如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作出了具体的指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