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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哪几种?

邓凯文 律师
邓凯文 律师

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制裁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制裁分为哪几种?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新环保法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多样。例如,警告是对违反环保规定但情节较轻的行为人的一种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罚款则是要求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较为常用的处罚方式,通过经济手段促使违法者改正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责令违法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待其整改达标后才可恢复生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或剥夺了违法者从事相关环保业务的资格,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利益收缴,使其无法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在环保领域,如果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警告是对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警示;记过、记大过是对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记录和惩戒;降级是降低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级别;撤职则是撤销其担任的职务;开除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意味着解除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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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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