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一房两卖的产权纠纷处理需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房屋交付情况、产权登记状况等因素,一般会优先保护完成产权登记的一方,未取得产权的一方可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二手房一房两卖细节如何处理产权纠纷
1. 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根据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若卖方将房屋过户登记给其中一方买受人,通常该买受人会取得房屋产权。因为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经过登记的产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例如,甲将房屋卖给乙和丙,先与乙签订合同,但后将房屋过户给丙,此时丙取得房屋产权。
2. 均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
房屋已交付的:如果房屋已实际交付给某一方买受人,该买受人对房屋有实际的占有和使用,在处理纠纷时会被优先考虑。比如,卖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一方,该方已装修入住,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该方取得产权。
均未交付的:则会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一般来说,先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在权利上更具优先性。若乙先与卖方签订合同,丙后签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乙更有可能获得房屋产权。
3. 未取得产权一方的救济: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若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还可要求支付违约金。若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买受人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