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一般情况下可以在原告常住地起诉,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借贷纠纷可以在原告常住地起诉么
1. 法定情形下可在原告常住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贷纠纷中,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常住地(即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是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是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此时原告可以在自己的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 通常管辖原则:在没有上述特殊情况时,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 合同履行地的影响: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在不涉及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借贷纠纷中,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