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寻衅滋事单位是否属于犯罪主体
1. 寻衅滋事罪主体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明确是自然人犯罪。这意味着只有个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此罪。单位本身不能成为该罪的责任承担者。
2. 单位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原因: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个人主观随意性和行为特征,通常是个人意志的体现,难以认定为单位意志下的行为。单位的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目的性和规范性,与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行为特征不符。
3. 单位相关行为的处理:如果单位中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追究实施该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是以单位名义,就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会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条文描述的主体是自然人,未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