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指证一人犯罪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且仅有证人证言通常不足以认定犯罪。
两人指证一人犯罪有效吗
1.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两名证人指证一人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供相关线索和情况。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如果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朋友或有利益冲突等,其证言的可信度可能会降低;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会影响证言的准确性,若证人在案发时处于紧张、恐惧等状态,可能导致感知不准确,记忆出现偏差。
2. 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我国司法实践遵循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仅有两名证人的指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因为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主观臆断、虚假陈述等情况。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需要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例如,在盗窃案件中,除了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还需要有被盗物品的去向、现场留下的指纹等物证来进一步证实。
3. 证据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在获取证人证言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该证言将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