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财产的保管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
查封财产的保管费用该谁承担
1. 保管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查封财产是一种司法执行措施,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让被执行人承担保管费用,是基于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因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导致其财产被查封,所以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理应由其承担。
2. 保管费用的产生:当财产被查封后,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需要对其进行妥善保管。这可能涉及到仓储、维护、看守等方面的费用。例如,对于被查封的机械设备,可能需要专门的场地存放,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防止其损坏或贬值,这些费用就构成了保管费用。
3.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管费用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查封的财产由申请执行人保管或者其自行委托第三人保管,并且保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此时费用的承担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协商。如果查封的财产是易腐烂变质或者有其他不宜长期保存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用后进行相关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从司法实践和公平原则来看,保管费用一般由导致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