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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生受伤谁负责民法典

杨媛媛 律师
杨媛媛 律师

重庆承业(绵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

幼儿园学生受伤,责任承担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学生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园学生受伤谁负责民法典

1. 幼儿园自身原因导致学生受伤:幼儿园对在园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教师监管不力等自身原因导致学生受伤,幼儿园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幼儿园的滑梯年久失修,导致学生在玩耍时摔倒受伤,幼儿园就需要对学生的受伤负责。

2. 学生之间打闹导致受伤:在幼儿园中,学生之间相互打闹引发受伤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比如教师及时制止了学生的不当行为等,可能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幼儿园未能尽到相应职责,如教师在旁边却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幼儿园仍需承担责任。

3. 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受伤:如果是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如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将学生打伤,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比如未能有效阻止外来人员进入园区等,导致第三人有机会实施侵权行为,幼儿园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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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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