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朋友受伤责任判定需依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小朋友的年龄、受伤场所、致害原因等因素,综合考量幼儿园、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
幼儿园小朋友受伤责任该如何判定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例如,幼儿园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小朋友受伤,像楼梯扶手松动、游乐设施损坏等,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的检查和维护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2.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小朋友受伤的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外来人员进入幼儿园将小朋友打伤,首先由该外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在人员进出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那么幼儿园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3. 小朋友之间相互造成伤害的情况:如果是小朋友之间因玩耍等原因导致一方受伤,首先要考虑幼儿园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在日常活动中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并且在事发时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那么幼儿园的责任可能相对较小。而致害小朋友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