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时效的计算因情况而异。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在进行诉讼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时效如何计算
1. 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时效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关键判断点。“知道”比较容易理解,即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的身体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应当知道”则是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出发,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各种迹象和信息,有理由去发现自己的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关。例如,患者在手术后一段时间,出现了明显与手术相关的异常症状,经过咨询其他医生等途径,应当意识到可能是医疗事故导致的,此时就开始计算这1年的时效。
2. 诉讼时效计算: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时,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不仅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还得明确知道具体的责任承担者(义务人)。比如,患者在出院后一段时间,发现身体有问题,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检查和了解,才确定是某医院的某个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的,那么从确定医院和医生为义务人时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3. 特殊情况的时效计算:如果在时效期间内出现了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时效的计算会发生变化。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断是指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