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从理论上来说没有起诉次数的绝对限制,但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等相关规定的约束。一般而言,同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若判决生效,通常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如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等,当事人可能有再次起诉的机会。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能起诉几次
1. 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当事人首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一审程序。若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如果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存在错误,还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不过再审的启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
2. “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处理的同一事项,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这里的“同一事项”包括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和相同的诉讼请求。例如,在一个房屋买卖纠纷中,法院已经对房屋的归属和价款支付等问题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要求解决这些问题。
3. 新情况、新理由下的再次起诉: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出现了新的情况或理由,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比如在房屋买卖纠纷判决后,发现房屋存在新的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在之前的诉讼中未被发现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就该新的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