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可以通过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等途径。
当事人能够通过什么途径申请并获得行政赔偿
1. 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造成损害的,可以先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若决定不予赔偿,应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2.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造成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会同时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了损害,复议机关会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3.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赔偿请求进行合并审理。经审理,若认定行政行为违法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法院会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4. 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对赔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赔偿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