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主张侵权的一方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知产侵权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1. 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里,通常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比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等文件,以证明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要提供作品的创作底稿、发表证明等能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落入了其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通过提供被告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对比的证据等方式来证明。原告还需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提供因侵权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等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2.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当权利人能证明对方接触了其商业秘密,且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时,由被告证明其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在一些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3. 证据披露与举证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举证责任的实际分配,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决策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等关系的员工、前员工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接触被诉侵权商业秘密的可能:(一)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被诉侵权商业秘密的;(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尚未终止的;(三)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终止后,合理期限内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四)其他有接触被诉侵权商业秘密可能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能够证明下列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一)被告与他人之间存在合作、许可、转让等关系;(二)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三)被告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四)其他可以认定被告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形。被告主张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