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再次鉴定结果不服,可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等途径进行申诉。
对医疗损害再次鉴定结果不服咋申诉
1.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其有权力要求鉴定机构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也可以组织调查。例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解释鉴定依据的标准、鉴定方法的选择等是否合理合规。
2. 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将医疗损害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鉴定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法院会综合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因素。如果发现鉴定结果存在问题,法院可以不采信该鉴定结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委托鉴定。
3. 申请重新鉴定:若有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可以向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应选择更具权威性、公信力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医疗损害鉴定涉及专业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鉴定结果是否合理,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制定申诉策略。
5. 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投诉: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主管部门有权对违规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处罚,以维护鉴定行业的规范和公正。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