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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官司直接执行有啥特殊要求

余明扬 律师
余明扬 律师

四川漫江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事, 刑事案件, 公司事务,

不打官司直接执行通常是通过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途径实现,每种途径都有其特殊要求。

不打官司直接执行有啥特殊要求

1. 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文书中明确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特定的物品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就属于给付货币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没有争议。比如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交付时间和地点等都达成了一致且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是公证债权文书能够直接申请执行的重要前提,债务人需明确表示当自己不履行债务时,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2. 仲裁裁决

双方当事人需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机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审理,包括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交换和质证等环节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仲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作出后,通常会有一定的生效时间规定,只有在裁决生效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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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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